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花)行罚决字〔2025〕463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7时许,刘**带领施工队在远安县花林寺镇******给王*修建房子时,双方因修建房子的质量问题发生口角争执。王*向刘**称“老子”后,刘**的哥哥刘**用手朝王*脸部打了一巴掌,造成王*脸部、腿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刘**的陈述和申辩、王*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远安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 2025年7月25日至2025年7月2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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