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旧)行罚决字〔2025〕506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远安*********,违法经历:*。 现查明:远安*********于2024年12月2日复产并窑炉点火升温。2024年12月19日,窑炉处于保温状态时,脱硝、脱硫设备发生故障。2024年12月20日,脱硝、脱硫设备停止运行后,临时安装烟道闸板,设置临时检修旁路烟道,将未经处理的窑炉废气通过临时检修旁路烟道引至排放口(DA002)排放。2024年12月23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到远安*********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机动执法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远安*********生产厂长刘*对上述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龚**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远安县分局移送的案卷材料、远安*********关于任命刘*为厂长的任命书、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的行为已构成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8月20日到2025年8月2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