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花)行罚决字〔2024〕1181号

   违法行为人:常**,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0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给予罚款200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被远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常**持有的准驾车型为“F”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且未取得准予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12月13日中午,常**在远安县花林寺镇**村**组***家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当日14时30分许,常**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高红线8公里处(位于远********村三组)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常**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2mg/100ml。常**驾驶的牌号为鄂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截止2023年10月31日,已逾期未检验。另查明常**曾于2020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于2022年8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常**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4492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牌号为鄂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0〕4205252600170440号)、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5002600467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公(交)行罚决字〔2022〕50284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常**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常**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常**的行为另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常**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常**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九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5日到2025年1月2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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