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段**,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湖北省**************,违法经历:2019年12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为取得号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27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6年2月22日14时许,段**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的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行驶至解放路与花园巷交叉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民警将你带至远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段**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47mg/100ml,同时查明,段**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
以上事实有段**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703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准驾记录查询证明、机动车注册登记查询证明、身份证明、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通知书(鄂宜仁和司鉴所[2026]毒鉴字第352号)、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段**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段**处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段**的行为另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段**处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段**合并执行十二日行政拘留。由于段**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段**行政拘留十二日,但拘留不执行。执行方式和期限: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被处罚人具有年满七十周岁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X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