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茅)行罚决字〔2025〕461号

   违法行为人:汪**,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17时许,汪**在其住处为“博人眼球”,在其创建的昵称为“春夏秋冬”的微信群(成员60人)内捏造并发布涉及矿难等谣言,造成不良影响。7月14日上午,远安县公安机关将汪**查获。    以上事实有汪**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截图、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汪**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汪**处二百元罚款。    执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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