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5〕431号
违法行为人:赵**,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时许,赵**驾驶鄂E*****号轻型栏板货车沿347国道由南至北行驶至347国道****KM处时(位于远安县嫘祖镇***),见路边临时排险施工现场放有一辆建筑斗车,赵**为贪小便宜,在明知该建筑斗车属于他人所有的前提下,将建筑斗车搬移至鄂E*****号轻型栏板货车车厢内,后驾驶车辆回到夷陵区***镇***村工地。赵**盗窃的建筑斗车价值约200元。2025年6月18日1时许,赵**主动前往远安县公安局嫘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日,嫘祖派出所将被盗建筑斗车查获并返还被侵害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 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鄂E*****号轻型栏板货车、建筑斗车、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赵**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赵**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2025年07月04日至2025年07月0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