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苏*,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3年7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4年9月5日0时39分许,苏*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粤****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远*****沮阳路远安县影剧院门前路段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苏*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5mg/100ml。苏*自述于当晚在远*******村***店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后实施了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行为。另查明苏*曾于2023年7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苏*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4811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牌号为粤****的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525260021191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苏*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苏*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11月13日到2024年11月1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