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交)行罚决字〔2026〕15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8年01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刘**持有的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已于2015年02月被注销。2026年 03月19日20时16分许,刘**饮酒后驾驶*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远********61号(华茂火锅店)附近路段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刘**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9mg/100ml。刘**自述于当天在远********40号的“****店”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另查明刘**曾于2018年01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10024425)、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 字〔2018〕4205252****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刘**的行为另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行政拘留六日。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办案人员将违法行为人送往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6年04月17日至2026年04月2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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