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旧)行罚决字〔2024〕895号

   违法行为人:奂**,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119号,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9年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给予罚款200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奂**持有的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截止2011年8月3日,且已被注销。2024年7月19日15时4分许,奂**饮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德线1078.8公里处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奂**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1毫克/100毫升。奂**自述于当日中午在其家中用餐时饮用了啤酒,后实施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奂**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注册登记号牌号码为鄂E*****,车辆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另查明奂**曾于2019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奂**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 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4563 0)、呼吸酒 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注册登 记记录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交)行罚决字〔2019〕420525260013606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奂**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奂**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奂**的行为另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奂昌 元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奂**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六日。执行方式和期限:  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10月9日到2024年10月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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