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茅)行罚决字〔2025〕19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刘*通过在网上下载的“海鸥”APP与他人取得联系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于2024年11月20日使用号码为“*****”的QQ号和号码为“********”的电话号码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通话支撑,并从中非法获利210元。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12日,刘*又3次使用上述QQ号和电话号码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通话支撑,并分别从中非法获利550元、660元、480元。2024年12月16日,刘*又使用号码为“*******”的QQ号和号码为“***********”的电话号码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通话支撑,并从中非法获利7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电话号码的开户信息及通信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十三日,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九百七十元,罚款一千九百七十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9日到2025年1月22日。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没收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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