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交)行罚决字〔2026〕26号
违法行为人:许**,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许**未取得准予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26年4月9日20时许,许**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牌号为********)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沮阳路5-01号门前路段处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许**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0mg/100ml。于当日20时59分许提取的许**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7.23mg/100ml。许**自述于当日18时许在*****************的家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许**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宜仁和司鉴所[2026]毒鉴字第***号)、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牌号为********)、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许**的行为已经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许**处罚款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