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聂**,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号,工作单位:湖北********,违法经历:2019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1月28日11时50分许,聂**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高红线2.8公里处(位于远********村**组)时,与陈**驾驶的牌号为鄂*****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于当日13时20分许对聂**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4mg/100ml。聂**自述于当日上午在周**家(位于远********村一组)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后实施了驾驶小型轿车的行为。另查明聂**曾于2019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聂**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4831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牌号为鄂****的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4205254202500001280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9〕420525260014795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聂**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聂**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3月24日到2025年3月3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