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交)行罚决字〔2025〕471号
违法行为人:骆**,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重庆市***************,现住址:重庆市***************,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骆**为逃避道路交通电子监控抓拍,使用黑色胶带将自己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号牌鄂E*****中的字母“C”粘贴变造为“0”。2025年7月29日15时许,骆**驾驶号牌变造为鄂E*****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远安县鸣凤镇*****由北往南行驶至**********弯道附近路段时,被远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骆**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鄂E*****小型普通客车、变造的号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骆**的行为已构成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骆**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8月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湖北省公安厅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 北科软件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