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花)行罚决字〔2025〕85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孝*****************,现住址湖北省孝*****************,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9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3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分别给予罚款2000元、罚款500元、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查明:刘*持有的准驾车型为“C1E”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2025年1月9日中午,刘*在远安县花林寺镇横岩坪村二组肖**家中用餐时饮用了啤酒。当日14时50分许,刘*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E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高红线8公里处(位于远安县鸣凤镇凤山社区)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刘*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2毫克/100毫升。另查明刘*曾于2019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于2023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给予行政处罚,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4496 0)、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牌号为鄂ED*****的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公(交)行罚决字〔2019〕4209029000138610号、鄂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9029000223140号)、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0902刑初483号、(2023)鄂0902刑初698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刘*的行为另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2月19日到2025年3月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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