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6〕7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市长******************************,工作单位:湖北**********,违法经历:********。
现查明:陈**未取得准予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26年2月6日19时许,陈**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远*****垭丝路500米处时,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检测,陈**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3mg/100ml。另查明,陈**曾于********
以上事实有陈**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准假记录查询证明、宜公(交)行罚决字********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陈**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处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陈**的行为另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处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五日。执行方式和期限: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6年03月24日至2026年03月2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