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刑)行罚决字〔2025〕573号

   违法行为人:谈**,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份,谈**在明知他人可能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于2025年7月27日10时40分许使用号码为“******”的支付宝账号扫描他人通过“Telegram”软件提供的收款二维码,向“远程大师”APP号码为“*********”的账号付款198.8元完成会员充值。2025年7月29日15时27分许,谈**采取相同方式使用号码为“********”的支付宝账号向号码为“***”的“远程大师”APP账号付款198.8元完成会员充值,共从中非法获利8元。已查明家住远安县**镇**村一组的方**于2025年8月1日被诈骗73555.95元。方**的手机(号码为136********)被“远程大师”APP号码为“**”的账号和号码为“******”的账号操控后转出被诈骗款项。2025年9月4日,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陈述了其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9月8日主动赔偿受害人方**损失2000元,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谈**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方**的陈述、证人证言、支付宝账单交易流水、“远程大师”账号会员充值记录、收条、谅解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谈**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谈**行政拘留三日,没收违法所得八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9月9日到2025年9月12日,没收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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