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4〕688号

      违法行为人:***,女,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远安*********,违法经历:2018年9月7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远安县公安局鸣凤派出所当场处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19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远安县公安局鸣凤派出所当场处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4年6月8日下午,***、***二人入住远安县鸣凤镇***********,*****工作人员***在“宜昌市实名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登记***、***二人身份信息时,在系统显示身份信息有误的情况下,未进一步查验***、***二人的身份信息,便让二人住宿,直至2024年6月9日被远安县公安局鸣凤派出所民警发现。远安*********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以上事实有***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远安*********行业综合许可证、登记表复印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的行为已构成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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