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5〕453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 :王*和刘**因为婚姻问题产生纠纷,王*怀疑刘**有出轨现象,为掌握证据,2025年4月25日,王*捏造事实向远安县公安局和远安县纪委监委举报刘**存在卖淫的违法行为,企图使刘**受到法律追究    

     以上事实有王*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远安县纪委监委移交函、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王*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王*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由被处罚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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