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茅)行罚决字〔2025〕300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3年2月因扬言实施爆炸被远安县公安局给予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3月24日,刘**就其在“拼多多”电商平台购物发生的消费纠纷到远安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报警求助。2025年3月28日,刘**因对“拼多多”电商平台客服的答复意见不满意,遂以河口派出所民警未为其解决好问题为由,在“******”微信群内发送4条辱骂、恐吓河口派出所民警的消息。该微信群有群成员358人。刘**的上述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5月15日到2025年5月2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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