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交)行罚决字〔2025〕71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6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1月15日19时57分许,陈**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牌号为备案号*******)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门前路段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陈**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4毫克/100毫升。陈**自述于当晚在其家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另查明陈**持有的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截止2022年10月17日,且违法记分已达到12分。同时查明陈**曾于2016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陈**持有的驾驶证基本信息查询结果、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7〕********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陈**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3月6日到2025年3月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