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5〕744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 :2025年6月16日至8月5日期间,********在远安县**************盗窃模板、钢管、扣件等物品共计11次。二人盗窃后将上述物品均出售给********在远安县**************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王**明知上述物品有赃物嫌疑仍予以收购。
以上事实有王**的陈述和申辩、陈*的供述与辩解、李**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立案决定书、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微信交易流水、现场图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王**的行为已构成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10月28日到2025年11月3日。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县营业部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