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5〕367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5年3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4月2日18时许,李**在远安县嫘祖镇苟家垭村*组胡**家中用餐时饮用了散装白酒,饮酒后李**驾驶一辆*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远********由南至北行驶至娅丝路200米处时,被远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检测,李**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结果为38mg/100m1。另查明李**持有的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记满12分,且曾于2025年3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10024****)、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5〕42052526002*****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李**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5年06月06日至2025年06月1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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