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洋)行罚决字〔2024〕1045号
违法行为人:邓**,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43号,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8月9日7时许,邓**在翻修其稻场(位于***************)上的车库时,与邓**因车库占地问题发生争执。邓**遂用手将堆放在施工现场的空心砖推向邓**,致使倒下的空心砖砸伤邓**的左脚趾。邓**随后又将邓**推倒在地,并用脚踢打邓**的左腿。邓**的左足第1趾近节趾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鄂远安楚鸣鉴[2024]临鉴字第118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邓**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11月26日到2024年12月1日。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