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茅)行罚决字〔2026〕1号
违法行为人:袁**,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昌*********************,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0年12月3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2月11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拘留七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6年2月20日15时许,袁**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远安县南德线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至茅坪场镇*******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袁**呼出气体酒精成分含量为44mg/100ml。同时查明,袁**于2020年12月3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2月11日袁**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拘留七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袁**的陈述和申辩、查获进过、现场照片、视听资料、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10023997)、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准驾记录查询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袁**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拟给予 你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你的行为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 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拟对你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 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袁**行政拘留九日。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办案人员将违法行为人送往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6年03月31日至2026年04月0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3月30日
湖北省公安厅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 北科软件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