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6〕12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6年3月3日19时许,王**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远安县嫘祖镇临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处时,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王**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45mg/100ml,另查明王**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作行政处罚,王**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王**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注册登记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王**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处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6年04月17日至2026年04月2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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