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茅)行罚决字〔2025〕416号
违法行为人:魏**,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工作单位:*,违法经历:1983年11月18日,违法行为人魏**因犯赌博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现查明2025年1月11日6时许,家住在远安县茅坪场镇*******的李**,到一楼卫生间旁准备洗澡时,因琐事与租户吴**发生争执。吴**的丈夫魏**听到争吵声后来到院内,继而与李**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与吴**相互拉扯,魏**将李**推开,李**跌倒,后魏**向李**腹部、大腿等处踢击,致使李**左侧前肋骨、腰椎等处骨折。2025年2月6日,经远安县楚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左侧肋骨折为轻伤二级,腰椎骨折为轻伤一级。2025年6月5日,远安县人民检察院对魏**作出不起诉决定。另查明,案发时,李**已年满六十周岁,且魏**对李**进行赔偿,并取得李**的谅解,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魏**的供述和辩解、李**的陈述、证人证言、谅解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远安县楚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远安楚鸣鉴 [2025]临鉴字第10号)、身份证明、不起诉决定书(鄂宜远检刑不诉[2025]11号)、检察意见书(鄂宜远检刑行意[2025]9号)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及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魏**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因魏**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魏**不执行行政拘留。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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