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5〕78号

   违法行为人:赵**,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3日10时许,远******嫘祖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就苏**、赵**离婚纠纷一案组织苏**、赵**二人在嫘祖镇综治中心207办公室进行诉前调解时,苏**和赵**因财产、债务等问题发生争执,赵**遂用拳头殴打苏**的面部,致苏**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诊断证明、远安楚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远安楚鸣鉴[2025]临鉴字第12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赵**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赵**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2月17日到2025年2月23日。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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