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5〕591号

   违法行为人:郭**,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昌********************,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湖北************,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和6月17日,郭**在“远安********”(位于湖********鸣凤镇*******号)内,利用捕鱼游戏机进行赌博,累计赌资2100元。经鉴定,捕鱼游戏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25年7月17日,郭**到远*****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的陈述和申辩、犯罪嫌疑人董**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杨**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赌博机、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郭**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往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自2025年09月17日至2025年09月24日。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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