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张**,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浙江省台****************,现住址浙江省台****************,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4年1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伍家岗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11月5日15时15分许,张**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线133.3公里处(位于远安县洋坪镇***)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张**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7毫克/100毫升。张**自述于2025年11月5日中午在其租住的房屋(位于远安县洋坪镇*****)内用餐时饮用了啤酒,后实施了驾驶小型轿车的行为。同时查明张**曾于2014年1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伍家岗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4294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牌号为浙******的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宜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伍家岗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4〕420503260046461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张**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12月12日到2025年12月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