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5〕515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8月7日晚,李**、陈**、汪*、张**、谢*、廖*、熊*、周**8人在远*******,利用扑克牌以“闷金花”方式赌博,赌注为“下底”10元,“闷”5元“看”10元,直至22时许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场查获李**持有赌资160元、廖*持有赌资230元、陈**持有赌资300元、汪*持有赌资70元、张**持有赌资350元、谢*持有赌资115元、周**持有赌资230元、熊*持有赌资125元、赌具扑克牌一副。
以上事实有张**的陈述和申辩、李**的陈述和申辩、熊*的陈述和申辩、谢*的陈述和申辩、廖*的陈述和申辩、陈**的陈述和申辩、汪*的陈述和申辩、周**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现场查获的赌资、扑克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张**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持有的赌资三百五十元予以收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8月25日。收缴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