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付**,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室,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0年5月付**因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十二个月。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付**在湖北**********解放路*********玩“捕鱼游戏机”时,得知可在徐**处“下分”(将积分兑换成人民币)后,用徐**的充值卡上分后利用该店内“捕鱼游戏机”进行赌博,后将所赢得60万积分找徐**兑换600元,2025年6月2日,付**到星漫空间娱乐中心,用徐**的充值卡上分后利用捕鱼游戏机进行赌博,后将所赢得的160万积分找徐**兑换1600元 2025年6月4日,付**到星漫空间娱乐中心,用徐**的充值卡上分后利用捕鱼游戏机进行赌博,直至输掉50万积分,付**微信转账支付给徐**500元 2025年6月9日,付**到星漫空间娱乐中心,用徐**的充值卡利用捕鱼游戏机进行赌博,后将所赢得的10万积分找徐**兑换100元 2025年6月10日,付**到星漫空间娱乐中心,用徐**的充值卡上分后利用捕鱼游戏机进行赌博,直至输掉50万积分,付**微信转账支付给徐**500元 2025年6月12日,付**到星漫空间娱乐中心,用徐**的充值卡上分后利用捕鱼游戏机进行赌博,直至输掉80万积分,付**微信转账支付给徐**800元 2025年6月15日,付**到星漫空间娱乐中心,用徐**的充值卡在捕鱼游戏机进行赌博,后将所赢得的100万积分找徐**兑换1000元 2025年7月1日,远安县星漫空间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捕鱼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2025年9月16日付**到远安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具有减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付**的陈述和申辩、徐**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赌博机、现场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付**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付**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付**持有的赌资一千五百元予以收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09月18日至2025年09月26日,收缴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