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刘**,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二组,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3年2月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远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因年满70周岁不执行)。 现查明:2025年7月,许**种植在刘**的房屋旁的1棵白杨树被风吹倒在刘**的杂屋上,致使刘**的房屋有损毁。刘**以许**种植在其房屋旁的白杨树影响其房屋安全、许**需对其被毁坏的房屋予以补偿为由,于2025年9月25日对唐**谎称其房屋旁的白杨树为由其所有,并作价1300元出售给唐**。2025年9月26日7时许,唐**组织人员砍伐白杨树时,许**到场制止并报警。刘**已现场将1300元现金退还给唐**。已砍伐的16棵白杨树由许**进行处置。许**于当日将已砍伐的16棵白杨树出售给他人时,称重为5.72吨。白杨树的价格约为每吨26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被毁坏的白杨树的称重照片、相关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被处罚人刘**具有“七十周岁以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