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林**,女,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广东省**************,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3日,林**在其家庭经营的京东便利店(位于广东省**)内与他人达成兑换现金的意向并经其子庞**同意后,将庞**名下的平安银行银行账户(账号:**)提供给他人用于接受汇款。庞**的平安银行银行账户于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1月6日收到8笔汇款共计75461元。庞**从中收取0.5%的“手续费”共计377元后,以现金的方式将剩余款项交付给他人。已查明家住湖北省***鸣凤镇****路*号的居民江*于2025年1月4日被诈骗16300元,该款项于当日12时19分许汇入庞**的平安银行银行账户。家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小区的居民孙**于2025年1月4日被诈骗8000元,该款项于当日14时22许分汇入庞**的平安银行银行账户。庞**已主动返还被害人江*被诈骗的款项16300元,并取得了江*的谅解。林**于2025年3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林**的陈述和申辩、庞**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庞**的平安银 行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江*被诈骗案案卷材料、孙**被诈骗案案卷材料、收条、谅解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林**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林**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