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河)行罚决字〔2024〕1021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远安*********,违法经历:2022年6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4年10月23日21时许,王**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远*****解放路星河水岸路段时,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9mg/100ml。王**自述当晚在远*****凤仪路其家中饮酒后实施了驾驶二轮摩托车行为。同时查明,王**于2022年6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王**的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20525-3100238870号)、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视听资料、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5252600201500号)、鄂*****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王**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王**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