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4〕1193号
违法行为人:何**,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湖北新信********************,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12月29日凌晨4时许,何**在湖北省宜昌市远*****解放路************************************,趁前台服务员*****熟睡之际,用手掀开其身上的被子,对其进行偷窥。
以上事实有****的陈述和申辨、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辨认笔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何**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01月0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