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旧)行罚决字〔2024〕1115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4日,陈**通过微信与他人谈妥帮助其办理贷款事宜后,在明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应对方要求,于2024年11月4日至11月6日在其家中利用手机银行(绑定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203180700****07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2188520017****858)、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622412312****431、623055058****414)转账“刷流水”。共转入资金99460元,转出资金96256元。2024年11月6日,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居民覃**被人以刷单返利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有9900元被诈骗款项转入陈**的账号为623055058****414的银行账户。2024年11月4日,大连**大学学生赵*被人以刷单返利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有29900元被诈骗款项转入陈**的账号为622412312****431的银行账户。陈**的上述4个银行账户已被公安机关冻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赵*被诈骗案案卷材料、覃**被诈骗案案卷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陈**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陈**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12月23日到2025年1月4日。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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