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刑)行罚决字〔2025〕915号
违法行为人:申*,女,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现住址云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至7月12日,申*在明知上线系从事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通过提供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及借用徐*名下银行账户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异常交易资金45700元,其中涉诈资金7000元,违法所得1553.61元。2025年7月10日,远安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于2025年10月23日将该案移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0月31日,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申*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远安县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另查明,2025年8月27日,申*主动到云南省昭通市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积极向被害人退赔并获得了谅解,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申*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贺**的陈述、到案经过、申*名下中国银行卡交易流水(卡号:621663270000074****)、申*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卡号:621225250200249****)、徐*名下中国银行卡账单(卡号:621663270000076****)、谅解书、身份证明、鄂宜远检刑不诉〔2025〕28号不起诉决定书、鄂宜远检刑行意〔2025〕17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申*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申*处罚款一千六百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