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刘**,女,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秭归*********,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3年3月开始,黑**(另案处理)、袁*(另案处理)等人组织刘**、向*、李**等人在招聘网站上通过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发展客户资源。2023年8月至10月,黑**、袁*等人冒用某文化传媒公司名义,擅自使用与该公司ICP备案号、文旅**平台及***藏品平台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标识等开展业务对外进行虚假宣传,被该公司发现后网上发文予以澄清,之后黑**迅速将其公司网站的ICP备案号进行变更,并将新平台名称变更为“*****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后继续实施诈骗行为。期间,黑**等人组织刘**、向*、李**等人通过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营造虚拟人设、虚构市场交易、利用后台程序修改账户数据等方式实施诈骗牟取不法获利。2023年12月27日,刘**在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远安县人民检察审查,认定刘**诈骗金额为16144元,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刘**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刘**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刘**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证据、银行交易明细、《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的行已构成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刘**行政拘留十二日。执行方式和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因违法行为人刘**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且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