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交)行罚决字〔2025〕561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昌************************,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7年4月因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2月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分别给予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给予罚款500元、罚款2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张**未取得准予驾驶电动四轮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25年8月15日18时许,张**在远安县鸣凤镇******餐饮店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当日20时14分许,张**饮酒后驾驶一辆******电动四轮车(悬挂牌号为*****)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环城路与红阳路交叉路口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张**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0mg/100ml。于2025年8月15日20时38分许提取的张**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4.95mg/100ml。张**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归类于汽车,属于机动车。另查明张**曾于2017年4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于2021年2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远安县公安局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宜仁和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号)、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电动四轮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2025]车鉴字第****号)、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7〕4*******号、宜公(交)行罚决字〔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公(花)行罚决字〔2021〕***号、远公(花)行罚决字〔2021〕****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张**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张**的行为另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合并行政拘留十一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10月9日到2025年10月2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09日
湖北省公安厅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 北科软件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