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洋)行罚决字〔2025〕474号

   违法行为人:易**,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6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10日,并处罚金3000元,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中午,易**在远安县洋坪镇*****朱**家中用餐时饮用了啤酒。当日15时33分,易**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赣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保当*********(位于远安县洋坪镇****)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易**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1毫克/100毫升。另查明易**曾于2016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易**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2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牌号为赣A****的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松江公交决字[2016]第310117-28******0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沪0**7刑初21*****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易**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易**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8月12日到2025年8月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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