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花)行罚决字〔2024〕1089号
违法行为人:董**,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14日上午,董**趁李**栽种在远安县花林寺镇花林寺村****的田地里的景观树无人看管之际,用锄头挖取8棵金弹子树并移栽于其屋(位于远安县花林寺镇花林寺村*****)后的园田内。2024年11月17日,远安县公安机关将董**查获,并在董**屋后的园田内查获其盗取的8棵金弹子树。8棵金弹子树的价格为960元,已返还给被侵害人李**。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董**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金弹子树价格认定结论书(远发改认定〔2024〕14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董**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董**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被处罚人具有“七十周岁以上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