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5〕184号

   违法行为人:胡**,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上旬,胡**通过网络链接下载一款“乡村振兴”APP后,他人与胡**取得联系,并声称可以帮助胡**申办279万元的扶贫资金。在他人帮助胡**申办扶贫资金的过程中,胡**被告知按规定在“乡村振兴”APP内“签到”后可以领取红包,并于2024年10月19日收到他人邮寄的大米1袋。胡**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提供的银行账户可能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21日将其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账号:621******41)、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账号:622******72)邮寄给他人,并向他人提供了银行卡交易密码。2024年10月23日,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账户转入1笔10000元的资金。该笔资金系河北省**********居民张**被电信网络诈骗的款项,已被顺平县公安机关冻结。同日,胡**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转入1笔10001元的资金。该笔资金系江西省**********居民廖**被电信网络诈骗的款项。他人从该银行账户取现5000元后,胡**从该银行账户取现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胡**非法获取的1袋大米重5公斤,价值约30元,已被胡**食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明细、胡**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调取证据清单、张**被诈骗案案卷材料、廖**被诈骗案案卷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胡**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胡**行政拘留十三日,没收违法所得三十元,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胡**追缴违法所得五千零一元。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3月18日到2025年3月31日。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没收、追缴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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