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交)行罚决字〔2025〕481号

   违法行为人:汪**,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3年8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查明:汪**持有的准驾车型为“A2D”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2025年7月23日20时35分许,汪**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远********与****交叉路口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汪**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2mg/100ml。汪**自述于当日19时许在远********“***”餐饮店用餐时饮用了啤酒,后实施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另查明汪**曾于2023年8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给予行政处罚,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汪**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牌号为鄂******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500******号)、刑事判决书((2023)鄂****刑初***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汪**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汪**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汪**的行为另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汪**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汪**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六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8月29日到2025年9月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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