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5〕520号

      违法行为人:胡**,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 湖北省宜昌市******************************,工作单位:湖北***********,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22日1时许,胡**饮酒后在远安县***寻找其妻子,行至*****时,与曾**、赵**等人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胡**使用一把金属车钥匙划向曾**、赵**面部,导致二人面部受伤。经鉴定,曾**左面部皮肤裂伤,赵**面部皮肤裂伤,二人均被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胡**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胡**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胡**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8月3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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