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公(庙)行罚决字〔2025〕200号

   违法行为人:尚**,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当阳市庙*******,现住址湖北************,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2日8时许,曹**(现年61周岁)因尚**将两家农田地间的杨树树兜烧黑一事到当*****佟湖村三组尚**家找尚**理论,辱骂尚**,双方发生争吵后尚**持锯子将杨树枝割断了一根,曹**便动手打了尚**左耳部一拳,尚**用锯子将曹**左耳砍伤。经鉴定,曹**左侧耳廓裂伤,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综上,尚**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持有的锯子一把予以收缴。执行方式和期限:  由公安机关将违法行为人送往当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自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1日,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庙前支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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