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5〕381号

       违法行为人:董**,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份,董**在湖北省*****************自家天台上的菜地内,播撒罂粟种子。在罂粟生长过程中,董**对菜地进行了施肥、除草等种植活动。2025年4月份,董**播撒的罂粟种子已经生长为植株,部分植株已经开花结果。2025年4月8日下午,远安县公安局民警在董**菜地内现场查获罂粟植株28株。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董**种植的罂粟植物果实中均检验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鸦片毒品成分。     

       以上事实有董**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扣押笔录、现场照片、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罂粟植株28株、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董**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董**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董**持有的罂粟植株二十八株予以收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收缴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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