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旧)行罚决字〔2025〕74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昌***********************,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5年10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查明:杨**持有的准驾车型为“C4D”的机动车驾驶证已于2011年10月16日被注销。2024年11月22日21时5分许,杨**饮酒后驾驶悬挂牌号为鄂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沮阳路远安县影剧院门前路段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杨**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2毫克/100毫升。杨**自述于当晚在远安县鸣凤镇**村的一家**店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杨**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的号牌系其它车辆注册登记的号牌,且该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状态为逾期未检验、注销。另查明杨**曾于2015年10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的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5132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远安刑初字第******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杨**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杨**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杨**的行为另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杨**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2月19日到2025年2月2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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