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5〕789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2日至4日,王**在他人指示下组织杨**、程**二人来到马**位于远安县鸣凤镇******的家中参与会道门聚集活动    

       以上事实有王**的陈述和申辩、马**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文件(公防范【2025】456号)、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王**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从事会道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王**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因被处罚人王**系年满七十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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