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茅)行罚决字〔2025〕372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远安*********,违法经历:2021年1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3月18日22时30分许,周*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鄂*******小型轿车,沿远安县棚茅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棚茅线14.1公里处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周*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8mg/100ml。同时查明周*于2021年1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周*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10******)、 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 行罚决字(2021)42052526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周*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周*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5年06月11日至2025年06月1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