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周**,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0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给予罚款200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1月**日**时26分许,周**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行驶至远安县*****路口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周**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1mg/100ml。周**自述于当晚在其家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轻型栏板货车的行为。另查明周**曾于2020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牌号为****的轻型栏板货车、机动车行驶证、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0〕****号)、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夷公(龙)行罚决字〔202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周**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周**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3月20日到2025年3月2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